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学院最高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推动学院学术活动,促进对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全院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部,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由教务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审议、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问题,对学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讨论、评议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创新人才及骨干人才的推荐人选;
(三)审议由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项目的年度计划;
(四)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五)筹划、组织、指导学院各类学术活动;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调研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持人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任期届满二个月前,秘书处筹备换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