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会全称“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联合委员会”,简称“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和任务
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体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团结和领导全院学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贯彻“厚德精技、志存高远”的校训;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维护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素质,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创造和谐、健康的环境,发挥好学生和学院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学生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学生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一)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听取、收集学生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二)积极参与学院管理,关心学生生活、倾听学生呼声、反映学生意见,建立健全民主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和加强与其它兄弟院校、社会进步团体的联系,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取长补短、改进工作;
(四)坚持改革创新,逐步健全学生会工作体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其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有监督的权利;
(二)选举与被选举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三)参加学生会组织各种活动;
(四)享受学生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刻苦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利益。
第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期。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各团支部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25%。
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学生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学生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院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委员会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负责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在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研究讨论可设立特殊机构,行使特殊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学生会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学院教学、学生管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由学院划拨学生活动经费;
(二)开展大型活动校方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会轮值主席、秘书长组成,对内负责学生会工作和监督各班委会工作,对外代表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有对学生干部委任和罢免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各部的工作计划和建议要提交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学生会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及工作计划的实施,协调学生会各部的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学院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对学生会会员的奖惩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代表提议,由学生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