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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 2024-09-10    信息来源:学生管理部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结合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推优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五)具备以上条件并有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青年;

2.连续两年获学院或学院级以上优秀学团干部、优秀团干、团员、三好学生、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表彰的团员;

3.受院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的主要干部;

4.在院风学风建设和共青团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退役士兵、学团干部骨干并兼任班级主要班干部;

5.学习成绩优异,连续多次获得综合或单项奖学金,在各级各类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为校争光者;

6.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或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

7.特殊时期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青年。

对于符合以上推荐标准、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各团支部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团委推荐,推动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要求;

(六)凡是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推荐:

1.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2.总评课程有补考记录和不及格者(因身体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缓考者除外);

3.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称职,不服从团组织和班级工作安排的学团、班团干部;

4.不能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学院内外造成较大影响者;

5.凡在推荐后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或不再符合推优入党条件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团委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流程: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学院评先选优办法及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日常表现等团员评优机制:

1.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含团委、学生会、社团干部、退役士兵)等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经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后,直接向其所在的党支部和团支部推荐;

2.在特殊情况下或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也可由团委直接提名,报请党支部批准;

3.党支部要充分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履行民主程序并讨论研究,对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以建议团支部履行相关手续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建议团支部履行相关手续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将发展情况及时反馈团委;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同时将推优入党工作记入《共青团支部工作手册》;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材料包括:

(一)《“推优入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入党申请书(复印件);

(三)个人情况总结(团总支签字党支部盖章);

(四)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学业总评成绩单(教务处盖章);

(六)获得的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团委和党支部推荐。

第十七条 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上级团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注意事项

(一)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

1.各团支部在推优过程中一定要严肃、认真、公正、公平。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对推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人在校期间推优和被推优资格外,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团委上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2.推优工作原则上一个学年一次。各团支部上报推优入党名单,单次有效,之前已经通过推选但未发展的须重新推选;

3.对于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和团支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早了解其在前一阶段的培养、教育情况,进一步做好培养和考察工作。对于他们当中表现较好、符合推优条件的,要及时通过推优程序列为发展对象,其在之前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对于暂不符合推优条件的,要加强教育和培养,进行进一步考察。

(二)要加强对入党对象、入党程序、入党手续的审核,对手续不全,材料不齐、培养不成熟的一律不予发展,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19条相关规定,严禁临毕业突击发展。

第十九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