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努力践行多思考、多动手、多取证,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无偿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院团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在校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考核、推广以及志愿服务具体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青年组织是由学生志愿者组成、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专门学生组织,接受院团委的具体指导,协助做好学院志愿服务项规划、活动组织协调、服务时长认定、活动阵地建设等工作,对学院各级青年组织进行协调管理。
第三章 注册志愿者
第五条 学院在籍的学生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学院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未经注册的学生志愿者,无法参加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为:个人凭借统一证件号码,通过“志愿汇”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申请加入“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服务队”、“‘亮青春’国网山西技培中心(山西电力学院)志愿服务队”组织,获批同意后成为学院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学院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院注册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个人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志愿服务;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接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教育、培训;
(四)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如实记录参与志愿服务信息;
(六)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的遇到的实际问题;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注册志愿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组织的管理制度;
(二)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更须及时告知并修改;
(四)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九)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 学院有权组织本校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有:
(一)院级党团组织;
(二)学生管理部;
(三)获得院团委授权的其他学生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内有关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向团委履行活动报批手续。未提前报批同意的志愿活动,团委不予认定相关服务经历和时长。
第十三条 活动审批中,以下情形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志愿服务精神,不属于志愿活动的;
(二)报批内容不真实或信息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在校外开展志愿服务或开展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权益未得到保障、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未制定可行活动安全预案的。
第十四条 院级党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活动,由院团委直接发布通知。由学院有工作需要的职能部门开展的志愿活动,须提前与院团委沟通,以单独或联合名义下发通知。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社团,在报批时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属于长期开展的常规类志愿活动,可按照活动类别只履行一次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志愿活动组织主体在举办活动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前制定志愿服务计划;
(二)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报名方式、岗位数量与需求等信息;
(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四)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教育、培训、考勤、服务记录、证书发放、时长考核等工作;
(五)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条件保障,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充分尊重志愿者的自主意愿,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志愿者安全,根据需要制定活动安全预案、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八)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九)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六条 志愿者招募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组织招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在校师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要及时核对志愿者信息,并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一)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三)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和志愿者对外服务时,须使用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标识,展现学院青年学子良好精神面貌,维护学院对外形象。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除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外,学生也可自行参加依法依规成立和注册登记的校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具体负责对全院注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经历和时长进行总体认定。
第二十五条 志愿活动组织主体应当做好活动考勤,负责对志愿者参加其组织活动的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记录。
(一)志愿活动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使用“志愿汇”管理系统并结合线下考勤,作为志愿者签到、签退的主要标准。当活动中线上时长和线下计时有出入时,以线下记录为准。
(二)如因特殊情况志愿者忘记活动签到、签退或其他情况,导致服务经历和时长未能记录或与线上记录不一致的,以线下考勤记录为依据,在院团委监督下进行时长补录。
(三)经院团委同意,可根据活动性质及参与活动的劳动付出、服务质量、上级表彰情况等因素,为志愿者发放一定额度的荣誉时长。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各志愿组织主体及个人要实事求是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志愿活动组织主体记录的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并由负责人签字。学生志愿服务记录原则上依托“志愿汇”等平台进行线上记录。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全院注册志愿者上一个学期的服务经历和时长进行集中认定。集中认定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志愿者个人向所在团支部提交志愿服务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参加的志愿活动在“志愿汇”APP等志愿系统线上的志愿服务记录。
2.如本人参加校外组织开展的志愿活动,且未在“志愿汇”APP等志愿系统上记录的,需提供材料有:
(1)《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2)《组织担保书》。
(二)材料初核汇总。各级志愿活动组织对个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无误后填写《志愿服务认定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字后提交院团委。
(三)学院审核认定。院团委对提交的个人志愿服务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面向全体青年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为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认定证书并保存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未能提供规范性的志愿服务证明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认定志愿服务经历和时长:
(一)证明出具单位不符合要求或未得到授权的;
(二)志愿服务证书未清晰注明参与人、活动信息、服务时长等必要信息且组织单位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
(三)校内志愿活动未报批同意的;
(四)活动内容不符合志愿服务属性的;
(五)不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认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组织方为提供担保的志愿服务经历和时长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根据其提供材料对其志愿服务经历和时长进行程序性认定。如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的,由活动组织方和本人进行补充说明和解释。在进一步补充证明且仍无法消除疑问之前,学院将暂不进行认定。
第六章 奖惩激励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情况,学院每年对注册志愿者进行星级认定:
(一)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80小时,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120小时,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160小时,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志愿服务纳入第二课堂课程体系,并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参加志愿服务时长、获得表彰奖励等综合表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院每年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证书,优先推荐其代表学院参加对外交流、优秀志愿者、“两红两优”表彰等奖励表彰以及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学院对未达到“一星志愿者”的个人实行入团、推优入党等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严格志愿服务工作纪律。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组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志愿者在志愿记录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虚假考勤,获取服务时长等相关情形,出现一次取消其当年度“星级志愿者”认定及评优资格,撤销其虚假认定记录及获得的相应奖励等,并进行严肃批评。出现两次及以上的,同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其参加志愿活动的资格。情形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记录认定中提供虚假认明、虚设活动帮助个人骗取服务经历和活动时长等相关情形,出现一次将暂停一个学期的志愿活动组织资格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其当年度一切评优资格。出现两次及以上、以及强制整改未通过的,取消其开展志愿活动的一切资格;同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对于志愿者个人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个人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团委可根据本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高校先进经验与做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志愿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